解讀香港終止雇傭合約後代通知金、長期服務金、遣散費
終止雇傭合約
雇主或雇員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已終止雇傭合約。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如下:
雇傭情況 | 通知期 | 代通知金 | ||
在試用期内 | 試用期内的首個月 | 無須通知期 | 無須代通知金 | |
試用期内的第一個月后 | 雇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| 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,但不少於7天 | 如通知期是以日或星期為單位:=「每日平均工資」×「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」 如通知期是以月為單位:=「每月平均工資」×「通知期的月數」 | |
雇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| 不少於7天通知 | |||
無試用期/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| 雇傭合約有明確規定 | 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,但不少於7天 | ||
雇傭合約無明確規定 | 不少於1個月通知 | |||
**無試用期 / 完成試用期的非連續性合約,所需的通知期為議定的期限。
在終止僱傭合約時,僱主應支付的解僱補償一般包括未發放的工資、代通知金(如適用)、年假薪酬、年終酬金、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(如適用)及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。除遣散費外,僱主必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僱員應得的解僱補償。遣散費的支付期限則為僱主接獲僱員所發出的追討遣散費通知書後 2 個月內。
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工資,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。
**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。
長期服務金
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5年,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,可享有長期服務金:
被僱主解僱(但並不是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);
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;
在職期間死亡;
獲發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,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工作;
65 歲或以上辭職。
**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 僱員,支付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。
**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。
**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 僱員的家屬,可被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。
遣散費
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,並符合下列 其中一項條件,可享有遣散費:
因裁員而遭解僱;
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,因裁員而不獲續約;
遭停工。
**僱主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。
**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,可被 檢控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。
長期服務金、遣散費的計算方法:
月薪雇員 | (最後1個月的全月工資* × 2/3)#×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|
日薪或件薪雇員 | (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 天工資*)#× 可追溯的服務 年資 |
* 僱員亦可選擇以緊接其合約的終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。(如僱員的僱傭合約是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,僱員可選擇以緊接有關代通知金計至該日為止的日期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。)
# 以 $22,500 的三分之二(即 $15,000)為上限。
雇傭保障
僱員在下列情況下可向僱主提出僱傭保障的補償申索:
► 不合理解僱(僱員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);
► 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(僱員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);
► 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。
僱主如非根據下列任何一項正當理由解僱僱員或更改 僱傭合約條款,便屬不合理:
► 僱員的行為;
►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;
►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;
► 法例的規定;
► 其他實質理由。
僱傭保障的補償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、終止僱傭金及 補償金。(補償金只適用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)